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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扯咪 [打印本頁]

作者: 古惑強    時間: 2009-12-7 14:07     標題: 扯咪

Big big lemon coke!

(星島日報報道)青馬大橋「鐵騎巡警」失事「炒車」,調查懷疑有人出更開小差,未執行巡邏任務,將鐵騎停泊下來集體「蛇王」,至清晨臨收工返回總部前,在高速公路拼命飛馳「扯咪」(增加行車里數)圖瞞騙上級,結果飆車出事。警方高層已下令徹查事件,嚴打出勤時「蛇王」歪風。

  日前在青馬大橋失事交通警員,傷重仍在醫院留醫,警方經調查,不排除有人當值集體「蛇王」,數名人員收更前聯袂在高速公路飛車「扯咪」(增加行車里數),卻「炒車」揭發事件,警方不排除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涉車禍受傷的三十二歲姓黃「鐵騎巡警」,隸屬西九龍交通部,其工作除了檢控如超速或違反交通條例駕駛者外,尚需支援巡邏任務,故每日
下班返警署時,電單車均應紀錄相當的行車里數。本月四日清晨五時許,黃駕駛「大馬」駛越新界南警區,在青馬大橋失事翻車,出事時估計時速高達一百二十公里,連人帶車擦地滑行,黃受重創被送院留醫。警方發言人稱,案件列交通意外事故處理,交新界南交通部特別調查組調查。

  黃的上司西九龍交通部執法及管制組總督察盧永賢解釋,黃與兩同袍各駕「大馬」巡邏,駛至三號幹一條支路時,其中一名同袍迷路駛向大嶼山東涌,黃遂與另一同袍往引領他折返,三車沿青馬大橋向九龍行駛,途經馬灣附近出事。據悉,報稱引領黃折返的兩同袍,在黃出事後並不知情,兩人駛車返西九龍警區後,透過無铫電通訊才知黃出事。

  對於三名「鐵騎巡警」跨區在青馬大橋飛馳,警方高層已下令徹查,並要求青馬大橋管理公司提供事發當日的道路監察錄影帶,以了解事發時情況。

  消息稱,警方調查不排除有人與同袍當值時開小差,將鐵騎停下「蛇王」,由於行車里數不足,故收更前利用高速公路「扯咪」,增加行車里數。有資深交通警員透露,上級一般檢查咪數簿時,不會核對有關車輛咪數是否相同,故同袍間存在「報假咪」(虛報行車里數)情況,即假設當天出勤時行車一百公里,卻只報告五十公里,未匯報的五十公里,則留待不願外出巡邏時(如開小差)才匯報。

  該情況以夜尾或通宵更的交通警員為甚,他們不會明目張膽地往食肆消夜或喝茶,而多找一些偏僻角落躲藏,到下班時才駕車返回警署,那之前沒有匯報的五十公里便大派用場。但如有人之前沒有漏報咪數,當天便需「扯咪」,待返警署交差

作者: letsrock    時間: 2009-12-7 14:16

Wakakakakakakakaka.
作者: paul    時間: 2009-12-7 14:28


作者: 古惑強    時間: 2009-12-7 14:46

出事時估計時速高達一百二十公里


點栗子!
作者: Simon    時間: 2009-12-7 15:32

咁即係又要有人出黎道歉喇?
作者: 古惑強    時間: 2010-5-17 16:10

無下文
作者: marcus    時間: 2010-5-17 16:33

絕對要交待 ! 平時班人一飛快 D 就fing 燈. 攞正牌咁飛車...真係睇唔過眼
作者: Simon    時間: 2010-7-14 06:39

下文
【本報訊】一名交通警員去年底駕電單車執勤時,凌晨時分在青馬大橋發生「炒車」意外。事件懷疑警員為彌補躲懶的不足里數,越區「扯咪」失事。涉案警員被票控超速駕駛罪,案件昨在荃灣裁判法院提訊,警員以書面方式認罪,承認超速 36公里。特委裁判官朱仲強判處罰款 600元,需於 14日內繳交。 記者:陳浩義
作者: 古惑強    時間: 2010-12-3 13:56

(星島日報    報道)交通巡警疑「扯咪」越區炒車,被揭發警員疑集體「蛇王」兼向上級講大話,警方卻僅票控涉案警員超速駕駛,被外界質疑「包庇自己人」,對於警員涉集體蛇王瘀事,內部調查一年仍沒作出交代,有議員炮轟警方做法離譜,促盡快向公眾交代事件,連警界中人亦不值管方做法,認為事件不尋常。

  「鐵騎巡警」越區飆車失事僅被控超速駕駛,卻未同時檢控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等罪行,情況極不尋常,惟警方卻將責任卸給律政司    ,表示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而作出檢控。有律師批評,警員飆車出事只被控一條較輕微罪行,市民很易聯想警方「包庇自己人」。

  隸屬西九龍交通部警員黃景輝(三十二歲),去年十二月四日清晨五時許,與兩名同袍駕電單車「飛咇」駛往新界南警區,其間黃在青嶼幹線青馬大橋    以時速一百一十六公里飆車失事翻車受創,肇事時速高出該路段限制三十六公里。事後有人向上級辯稱,在執行巡邏任務時,有同袍迷路才誤駛入大嶼山    ,他們前往找尋及引路而出事。

  「飛咇」仍是未解謎

  事發後,黃罕有地只被警方票控超速駕駛,而未有一併檢控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等罪行,並於今年七月十三日以書面形式認罪。一般而言,答辯人選擇書面認罪,除毋須到法庭外,有關案情毋須在法庭公開,最終黃被判罰款六百元及扣五分,但案發時黃究竟為何「飛咇」,仍然是未解之謎。

  不過,事件亦揭發有人疑違紀蛇王後「扯咪」(增加行車咪作交差),警隊內部就涉嫌違紀事宜展開調查,至今已一年仍沒交代。本報連月向警方追問調查結果及有否採取處分行動。警方稱,在收到法律意見後,已對牽涉案警員作出適當內部行動。但當中到底涉及多少名警員、是否有違規情況、採取了甚麼「行動」等,都未有提及。

  對於何以只票控黃姓警員超速駕駛,警方更將責任卸給律政司,表示是「根據所得證據,並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而對該警員作出檢控。」

  「最好拖到市民不記得!」

  立法會    議員王國興炮轟,警方做法離譜,有官官相衞之嫌,拖慢調查進度是「最好拖到市民不記得!」但事件涉及公職人員,不旦危及道路使用者安全,也影響市民對警隊信心,警方更應嚴懲知法犯法執法人員,促警方盡快向公眾交代事情始末及如何處理事件,絕不能含糊其詞。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亦稱,警察通例有指引警方應在可行情況下,盡量滿足傳媒需求,雖然警員及處分的資料某程度上屬私隱,但私隱也非絕對,特別是「有那麼大的公眾利益」牽涉其中,警方應在警員私隱與公眾知情權中作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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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惑強    時間: 2010-12-3 15:08

(星島日報    報道)駕駛者在道路上罔顧安全超速駕駛,隨時危及自身和其他道路使人者安全,一旦出事即可能干犯刑事罪行,不過去年底越區飆車出事翻車的交通警員,卻只被票控超速駕駛,被扣分及罰款,有律師認為,情況並不尋常,促警方交代事件,釋除公眾疑慮。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駕駛者若因超速駕駛及違反其他交通規例而造成車禍,通常都會被控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極少數只檢控超速駕駛,除非警方無法掌握足夠證據檢控有關駕駛者有不小心或危險駕駛的成分。

  危駕罪成「飯碗」不保

  陸續稱,有警員飆車出事只被控一條較為輕微的罪行,會令市民懷疑警方「自己人幫自己人」,而且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都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便可能要坐監及「飯碗」不保,故警方更加應該交代到底是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檢控其他罪行,還是另有內情,以釋除公眾疑慮。

  立法會    議員涂謹申    則炮轟,警方隱瞞及選擇性發放、回應新聞事件,已成警隊文化,特別是涉及警員的事件,警方只給予一些模棱兩可的答案。而且現時不少政府部門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嚴重剝奪市民知情權,做法可恥,必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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