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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皇大帝第九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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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無牌駕駛父親的座駕,接載 5名友人至紅磡繞道時失事撞壆,導致兩名女乘客一度重創垂危。少年早前承認無牌駕駛等四罪,經醫生揭發染有飲咳藥水的惡習,昨獲法庭輕判接受感化 15個月、罰款 5,000元、停牌 1年及需應感化官要求驗尿。
主任裁判官錢禮叮囑被告朱揚正戒掉毒癮,否則餘生將在監獄度過。辯方指被告已還柙 14天,上了深刻一課,對事件後悔不已,會正視自己的問題。
案發於今年 3月 20日,被告在元朗加州花園寓所外偷取父親的座駕,往接載友人,駛至紅磡時失事,四輪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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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既厚度同安全有何關係?

依款真係久觀中既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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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形人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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脾氣火爆的青年與女友爭執後為發洩怒火,竟在街頭隨意找人毒打,更威迫朋友參與。可憐遭殃的八旬老翁剛動過手術,被多名童黨圍毆致身受重傷,幸好他亮出摺刀揮舞退敵保命。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斥責主謀青年當老人家是「人肉沙包」,罪無可恕,但因他只得 19歲,故判他入教導所。被迫參與的另一被告,則輕判接受感化 18個月。

事緣今年 5月 1日凌晨, 19歲被告曾旭翹在將軍澳明德邨某單位與一眾友人打邊爐,及後與女友入房稍事休息。不久曾與女友爭執,跟着奪門離開。女友怕他出事,叫眾友人到街上找他。
眾友人在將軍澳醫院與明德邨之間行人隧道外的寶寧路找到曾,但曾竟聲稱太憤怒,要打途人發洩。眾人勸阻曾,但曾竟謂:「邊個唔打,我打邊個!」 14歲梁姓男被告害怕被毆,遂從後踢倒途經的 81歲受害老翁麥珠,眾人繼而上前圍毆他。老翁早前出庭作供時,仍然氣憤難平:「佢哋癲狗一樣,簡直係畜生﹗」
法官昨指,受害人年紀老邁,曾接受膽石切除手術,案發當日拆線不久。他與被告無仇無怨,被告卻以眾凌寡,更集中攻擊老翁頭部,幸好老翁亮出摺刀刺傷被告,嚇退眾人,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法官斥當老翁「人肉沙包」

法官指曾姓被告只為洩憤而犯案,隨街找目標,把老翁當成「人肉沙包」,不但不理他人死活,簡直當老翁不是人,更威嚇友人參與,事後又企圖要友人頂罪,行為令人髮指,罪無可恕。雖然辯方指曾有情緒問題,未有正視跟進;但法官認為曾並非智障或精神病患者,縱使心理有問題,不減案件嚴重性。
至於梁姓被告,法官認為案發時他只與曾相識兩星期,可能不知曾性格暴躁;而他的確勸阻過曾,後來才屈服,只踢過老翁三腳,故可酌情處理。兩名被告早前被裁定襲擊傷人罪名成立。案件編號: DCCC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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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灌湯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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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營盤東邊街今年4月,一輛拖車拖走吊臂車時,疑發生「甩鈎」事故,導致吊臂車溜後,釀成一死兩傷。拖車司機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違反交通標誌指示罪,罰款2,000元。

根據案例,這項控罪最高罰款5,000元,判監3個月,但裁判官指,考慮到被告認罪,故判處罰款2,000元。

事發今年4月10日,44歲被告關仲華,在皇后大道西及東邊街交界駕駛11.15公噸貨車,超出法例所限的5.5公噸,又違反標誌指示,駕駛逾10米長車輛駛入,釀成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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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妻!

隸屬機動部隊PTU的男警,趁女同袍與丈夫鬧婚變時,乘虛而入與她發展戀情,雙雙往日本旅遊偷歡,他更用手機拍下女方的制服誘惑及裸露等淫照。其後女方與夫重修舊好,他疑心生不忿,將淫照傳給女方丈夫。男警原被控刑事恐嚇及發佈淫褻物品罪,後改為電話騷擾罪,昨更獲控方撤銷控罪,改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了事。案中女主角的丈夫坦言判決不公,控方不理他反對容許被告簽保守行為,「直情有包庇,等於放生佢!」


29歲被告劉駿希,案發時駐守元朗警署。裁判官王詩麗審閱照片後,指照片達不雅及淫褻程度。庭上披露事主Y先生5月20日凌晨時分,接獲由被告手機傳送的九張淫照,當中四張非常大膽意淫,有其妻X身穿僕人制服腳踏陽具、X替被告口交、X手握陽具作吻狀及一張女性器官大特寫照,Y遂報警。

稱遭警誤導沒去信律政司
案件於5月23日提堂,被告被控共兩項刑事恐嚇及發佈淫褻物品罪,兩罪在裁判署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後來控方改控四項電話騷擾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個月。案件原定於昨日開審,開庭前被告獲控方准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毋須留案底。

Y昨接受訪問時直言不滿,指控方將發佈淫褻物品罪改為嚴重性輕得多的電話騷擾罪,繼而不理他的反對讓被告守行為,是包庇和放生被告。他指負責案件的新界北重案組第三隊楊姓高級督察一周前通知他,指律政司打算讓被告守行為,Y揚言會去信律政司反對,楊便改口稱會檢控到底,他被誤導遂沒去信。直至前日,即Y原定作供前一天,楊才告知他不用出庭。Y不忿說:「我完全配合警方調查,但係你哋就做場大龍鳳,浪費我時間。」

「點解要逼到人哋做刁民」
「我唔係要人同情,我只係要求公平審訊咁簡單箒。我出庭作完供就算,佢下場係點我唔會理,甚至無罪釋放都冇問題,但你唔可以就咁姑息佢。(警方及控方)得過且過,冇理我感受」。
Y不滿被告可以繼續逍遙法外,「點解警隊容忍呢啲人存在,佢真係有send相畀我,一睇就冇人會唔認同嗰啲係淫褻物品」。曾任警員的Y坦言,現時只能求助傳媒:「我都好怕煩,我都唔想麻煩啲舊伙記。但係點解要逼到人哋做刁民先安樂呢?」
案情指33歲X與35歲Y於2011年結婚,去年11月婚姻失敗,X搬離居所回娘家居住。被告一個月後與X展開戀情,於今年1月結伴往日本旅遊,其間被告在酒店房用手機拍下X的淫照。至今年3月,X與Y和好如初,遂向被告提出分手。至5月,被告向Y發放淫照。警方其後在被告家中撿獲與淫照中脗合的護士及僕人制服,被告稱照片是他和X在日本時覺得有趣,在X同意下拍攝。裁判官昨問被告的背景及職業,律師只回應被告未婚,任職有穩定收入的工作,有能力繳付罰款,但沒透露其警員職業。
案件編號:FLCC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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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冇眼


【太陽報專訊】【本報訊】貨車男司機涉以錢誘騙十六歲校服女生協助修車,將她載往僻靜地後聲稱「腳痹」,需要「排出毒液」始能繼續駕駛,終令女生同意與他「車震」性交。司機早前在區院被裁定「以虛假藉口促致性交」罪成判監四年半,昨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指以本案證供看來,若控「以威嚇促致性交」罪明顯較恰當,控方疑告錯罪,故判司機上訴得直撤罪;加上因受條例所限未能下令重審,故這宗「車震奇案」以被告脫罪告終。

已服刑二十三個月的上訴人黃嘉奇(三十七歲)獲當庭釋放,而上訴庭的詳細判決理據則稍後下達。其實,控方在昨日的判決後,已即時向上訴庭申請,要求改以「以威嚇促致性交」罪重審上訴人,惟法官只着控方參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便駁回申請。據該條例指出,若上訴庭要下令重審時,只能命令上訴人就原本控罪、或法定交替控罪受審;換言之,上訴庭不能自行更改控罪。

對於被指告錯罪,律政司發言人昨回應指,待收到判詞後會詳加研究,及考慮應採取的相應行動。上訴人原被控在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元朗屏山橋街僻靜處的車上,以虛假藉口促致與X性交。

「以威嚇促致性交」較脗合

上訴人律師昨陳詞指,上訴人事發時無欺騙女事主X,因此不屬「以虛假藉口促致性交」,而X在原審時亦承認,明白上訴人當時所謂「排出毒液」,其實便是性交,「排毒」只是上訴人選用的委婉說法,不代表他欺騙X。上訴庭亦認同此點,指出若分析X的證供,可留意到事發時上訴人反覆向X稱,他因「毒液」致雙腳乏力不能駕駛,如X不幫他「排毒」,二人便要一直留在現場。X因為心急想回家,才答應與上訴人性交;故上訴庭認為此案情其實與「以威嚇促致性交」的控罪較為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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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大單都只係三十個月!

只獲「學神」牌的青年,於今年初無牌駕駛兼衝紅燈,及後被發現後為逃避警方追捕,高速逃走,在撞欄後未有停下,更如拍電影般撞開路上四輛車,再逆線飛馳。「學神」早前承認危駕等罪,今午被法官指斥駕駛態度惡劣,判入獄30個月,停牌4年。

現年22的被告楊智添,承認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危險駕駛、阻差辦公等共8項控罪,指他在今年2月24日無牌駕駛,及於4月8日超速、危險駕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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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醉駕警車撤銷控罪 自簽二千保釋守行為│謎米報道】

「法律面前,平民含忍」可能是真實的。現年26歲的見習督察龐運龍被警隊視為「警訊」明日之星。今年5月17日晚休班到中環蘭桂坊飲酒消遣後,駕駛警察電單車失事,到場警員遭對方以粗口大罵。最終見習督察龐運龍被控「干預汽車及醉酒行為不檢」兩罪。

案件今午於東區法院提堂,控方同意撤銷控罪,被告只須自簽二千元及守行為一年 ,及賠償警車維修費8千多元。裁判官在庭上斥責被告,事件令警隊蒙羞,但經仔細考慮同意給予被告一次機會。

有輿論不滿律政司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28條(2)「任何人醉酒時在公眾地方鬧事或行為不檢」起訴被告,而非用罰則更重的「酒後駕駛罪」起訴。前者最高只罰款$250或監禁2個月,而後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25,000 元及監禁 3 年、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

輿論認為有關檢控疑帶有偏袒警方成份,相對普通市民酒後駕駛被重判做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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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在去年6月在荃灣因無牌駕駛電單車被捕,事後被罰款及停牌一年,惟商人無視停牌令,先後在去年11月及12月兩度被發現停牌期間駕駛。商人早前承認停牌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等共五項罪名,今被判接受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15個月及罰款共1,000元。

商人張文傑(37歲),據其報告顯示被告已感後悔,並承諾不會再犯。


……………… 典解佢唔使洗屎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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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單都算久觀中數一數二!

七十三歲阿伯用假證扮未夠六十五歲做保安俾人告,坐四個月,法庭話怕輕判的話八、九十歲的都用假證wor....,其實就算阿伯不用坐一日監不用罰一毫子,唔通大家老左八十歲會跳晒出黎撈咩,七十三歲仲要返工,唔靠綜援,下場竟然係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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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骨風!  比啲久觀有正氣得多!

http://hkm.appledaily.com/detail ... 150623&mobi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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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久觀真係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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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古惑強 於 2015-10-9 22:32 編輯

三名無業男女青年涉去年九月在拍賣網站扮買家,以空頭支票付款製造已過數假象,一個月內騙取價值逾二十六萬的十三部iPhone、兩個手袋和一隻表,被控九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一被告被搜出在家中藏有他人身分證則罪名成立,下月五日判刑。暫委法官李國威接納女被告所指,警方引導其作供,李官斥警方做法存有問題。三被告依次為吳浩斌(十九歲)、鍾嘉威(十七歲)及譚媄心(十六歲),全部報稱無業。李官指對首被告的證供有保留,未能接納。他斥被告的證供一派胡言,未能解釋何以要與其他被告交換電話使用,但又沒有提供電話密碼解鎖方法。惟李官又指,控方未能舉證三名被告對騙局完全知情,又不能證實他們是「共同犯罪」,因此裁定三人共脫九罪。

案中女被告曾投訴警方引導她作供,並爭議其兩份錄影會面記錄,指警方拘留她時,不容許她致電家人或律師,即使她當時未年滿十六歲,亦不讓她家人陪同。李官昨同意被告說法,並質疑警方在錄影會面前先「預演」的做法,他斥警方會予人調查者對被告「教路或施壓」的感覺。警方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指:「警方已知悉裁判官的裁決,並會研究法庭日後頒下的判詞,以決定適當的跟進。」

另外,次被告去年被捕後,警方調查揭發其家中藏有一張他人身分證。李官認為即使被告只是在街上拾到,亦沒有任何合法權限管有。辯方則回應指被告去年九月二十四日拾到身分證,惜兩天後已被捕,未有時間交回該身分證。李官不接納其說法,裁定罪成,待取感化、更新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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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貨車司機稱去年看見一名男子打開其車門企圖偷手機,雖然在男子身上未有發現手機,但仍被控「干預車輛」罪。無律師代表的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6周,曾獲准保釋並上訴至高院但被駁回。服刑完畢的他在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下,昨獲終院判處上訴得直。終院認為上訴人當日只是關上車門,其行為不屬條例中「干預(tampers)」的定義,下令撤銷其定罪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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